公司转让新闻动态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要求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认定、采集、审核、更新和公开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暂行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暂行办法》,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建立完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信用好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行政许可等方面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激励措施;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作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对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采取约束和惩戒措施。这个方面,整个步调和营业执照保持了高度一致,宽进严出。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谁处罚、谁列入”的原则,将存在下列情形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发生转包、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同时,要对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加强监管。转无忧认为,这一原则无异于一记重拳,定会逐步改善建筑市场。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将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要在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管理、招标投标等方面依法给予限制,同时不得将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作为评优表彰、政策试点和项目扶持对象。
《暂行办法》指出,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建立建筑市场信用信息推送情况抽查和通报制度。定期核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信用信息推送情况。对于应推送而未推送或未及时推送信用信息的以及在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工作中设置信用壁垒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将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中要依法履职。对于推送虚假信用信息、故意瞒报信用信息、篡改信用评价结果的,要依法追究主管部门及相关责任人责任。(转无忧转载自住建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2018年工作要点
日前,转无忧网从住建部ag娱乐官网官方网站官网了解到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2018年工作要点有:
一、推进建筑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一)深化工程招投标制度改革。持续推进民间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继续探索政府投资工程实行提供履约担保基础上的最低价中标。
(二)推动工程建设组织方式变革。推进工程总承包,出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健全工程总承包管理制度。
(三)培育现代化建筑产业工人队伍。建设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制定建筑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办法,加快推行建筑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明确施工现场技能工人基本配备标准。
转无忧网对于监管司要重点培育现代化建筑产业工人队伍,表示深深认同,让建筑工人变成技术工人,才能进一步提升产业水平.
二、完善建筑市场监管体制机制
(四)优化企业营商环境。简化施工许可管理,推动“互联网 政务服务”,进一步压缩施工许可证办理时间。这对于转无忧的一些客户来说,绝对是一大喜事。持续开展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出台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的指导意见。以银行保函和保证保险为重点,推行履约担保和工程款支付担保。
(五)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完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修订出台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及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数据标准,提高平台数据质量。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完善信用信息归集、报送和公开机制,实施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
(六)加强建筑市场监管。继续加大对资质资格申报弄虚作假、发生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和投诉举报案件的查处力度。
三、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七)简化企业资质管理。修订建筑业、勘察设计、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资质标准,继续简化市场准入条件,减少专业类别,推动资质标准与注册执业人员数量要求适度分离。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改革试点,进一步合并部分专业承包资质,减少资质等级。基于此,转无忧建议所有要转让的客户,尽早完成转让,尤其是只有一些专项的客户,别回头发现自己的专项资质被取消了。
(八)完善个人执业资格管理制度。研究调整勘察设计工程师制度总体框架及实施规划,优化专业划分。
(九)创新行政审批工作机制。总结试点经验,推进企业资质审批承诺制试点,完善企业资质审批工作机制。研究制定企业业绩实地核查工作管理办法,规范现场核查行为。开展计算机标准化、智能化审查试点。研究推进企业资质证书电子化。
基于以上要点,可以看出住建部对建筑企业的改革力度和创新力度,资质审批承诺制会不会接下来很快在全国普及,转无忧也深深的期待中。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通知
伴随着住建部对建筑资质改革的深入,在取消物业、园林资质之后,招标代理资格也被取消了!不清楚的朋友,请和转无忧一起来看正文吧!
一、停止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受理和审批。自2017年12月28日起,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再受理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申请,停止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批。
二、建立信息报送和公开制度。招标代理机构可按照自愿原则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报送基本信息。信息内容包括:营业执照相关信息、注册执业人员、具有工程建设类职称的专职人员、近3年代表性业绩、ag旗舰厅首页的联系方式。上述信息统一在我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对外公开,供招标人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选择参考。
三、规范工程招标代理行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与招标人签订工程招标代理书面委托合同,并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依法开展工程招标代理活动。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并对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承担相应责任。
四、强化工程招投标活动监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招标投标活动监管力度,推进电子招投标,加强招标代理机构行为监管,严格依法查处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归集相关处罚信息并向社会公开,切实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五、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加快推进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建设,规范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信息采集、报送机制,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强化信用信息应用,推进部门之间信用信息共享共用。加快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强化信用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约束作用,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市场环境。这一点确实很厉害,不过也就应该这样才行。
六、加大投诉举报查处力度。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公平、高效的投诉举报处理机制,严格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的招投标投诉举报,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市场秩序。
七、推进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对促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行业规范发展的重要作用。支持行业协会研究制定从业机构和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发布行业自律公约,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行为的约束和管理。鼓励行业协会开展招标代理机构资信评价和从业人员培训工作,提升招标代理服务能力。
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一事,可以看到,国家对推进市场化建设,加强监管的决心,好好做吧,转无忧的客户们,未来,信誉才是最重要的!
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的通知
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的通知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要求,加强部门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进一步推动改革深入有序开展,推进企业简易注销,优化服务环境,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扩大登记信息采集范围
工商总局将修订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在企业注册登记环节增加“核算方式”“从业人数”两项采集内容。各地工商部门要按工商总局的要求,在线上、线下企业登记系统中增加相应信息采集功能,开展信息采集工作,并及时更新线上、线下提供的纸质及电子版办事表格。工商总局将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的身份信息管理系统,各地工商部门要做好衔接。
税务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取工商登记信息,不再重复采集。企业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对于工商变更登记事项,税务部门提醒企业及时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对于税务变更登记事项,税务部门要回传给工商部门。工商部门要及时接收,并用于事中事后监管 。
二、协同做好涉税事项办理提醒服务
工商部门在企业注册登记时向企业发放涉税事项告知书,提醒企业及时到税务部门办理涉税事宜。对到工商办事大厅注册登记的企业,工商部门直接将告知书发放给企业;对通过全程电子化方式登记的企业,工商部门将告知书内容加载在相关登记界面,供企业阅览和下载。
工商部门在企业信息填报界面设置简易注销承诺书的下载模块,并在企业简易注销公告前,设置企业清税的提示。
三、协同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
工商部门在企业发布简易注销公告起1个工作日内,将企业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信息通过省级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政务信息平台、部门间的数据接口(统称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给税务部门(具体模式可由各省工商部门和税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协商确定)。企业可在公告期届满次日起30日内向工商部门提出简易注销申请,或者撤销简易注销公告。对企业提出的简易注销申请,工商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简易注销的决定。对于因承诺书文字、形式填写不规范的企业,工商部门在企业补正后予以受理其简易注销申请。自公告期届满次日起,至工商部门作出是否准予简易注销决定之日或者企业自主撤销简易注销公告之日止,除应尽未尽的义务外,企业不得持营业执照办理发票领用及其他相关涉税事宜。工商部门应当及时将企业简易注销结果推送给税务部门。
税务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取工商部门推送的企业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信息后,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查询税务信息系统核实企业的相关涉税情况,对于经查询系统显示为以下情形的纳税人,税务部门不提出异议:一是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二是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没领过发票、没有欠税和没有其他未办结事项的纳税人,三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前已办结缴销发票、结清应纳税款等清税手续的纳税人。对于仍有未办结涉税事项的企业,税务部门在公告期届满次日向工商部门提出异议。在转无忧来看,这样的建议注销登记改革,对于很多创业企业来说,无疑是一个很大的利好,本来创业不顺,就有些灰心,如果回头注销公司再拖上很久,那对创业者来说将很是消耗心力,对于后续的再创业都将是一个毁灭性的打击。
四、建立协同监管和信息共享机制
各地税务、工商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健全增值税发票申领等协同监管机制。税务部门要充分利用工商共享信息进行税收风险分析和应对,并将纳税人的税收违法“黑名单”等信息共享给工商部门,由税务、工商部门施行联合监管。
各地工商、税务部门要积极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对账机制,加大对共享信息的核实力度,定期进行数据质量比对分析,及时解决信息共享不全、不准、不及时的问题。对于信息共享过程中出现的数据问题要及时通报并协调解决。各地工商、税务部门不能通过部门间的数据接口直连共享登记信息的,也应当积极协调政府部门,按照工商总局、税务总局的要求,保证登记信息传输质量和效率。
综上来看,工商总局和税务总局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必然会为企业办理事情节省不少成本,同时也会让企业的信息变的更透明。在此,转无忧特别告诫企业,合法经营,方能长久!